选民须知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治制度。县(区)乡(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任期五年。
二、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公民。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全区统一定于年6月10日(农历五月初一)为区乡人大代表选举日。选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
四、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下列人员按如下规定登记: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干部、学生、职工,在所在单位登记。在职上学的干部、职工在原单位登记。
(二)农村和城镇居民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登记。选民迁居外选区但没有转出户籍的,在取得原选区选民资格证明以后,也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选区参加选举。
(三)常住城镇或在异地做工、经商、办企业的居民,有居住证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
(四)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籍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如离、退休人员属于由原单位统一管理的,可在原单位登记;工作单位不固定的人员,一般在户籍所在地登记。
(五)驻在乡镇的基层单位,以区直部门管理为主的,在区直主管部门登记。农村中、小学在乡镇登记。
(六)驻我区乡镇的不属于区级以下(含区级)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区级人大代表选举,不参加乡级人大代表选举。
(七)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登记。
(八)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智障人员,医院证明或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后,不列入选民名单;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当进行选民登记。烈性传染病人由所在医疗单位的专业医务人员负责进行登记,并单独组织其投票选举。
(九)以下四类人员应依法进行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十)以下两类人员不予登记:1、依法被剥夺*治权利的人;2、因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十一)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户籍所在地要及时为其开具选民资格证明,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可以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五、年5月21日(选举日二十日)前,各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颁发选民证。
六、选民如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前作出最后判决。来源:栾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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