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水平,落实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完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发〔〕4号)要求,为做好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缴时间
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期为年10月10日至年2月25日。征缴期间,每月的1-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时段,不办理缴费业务。
二、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年度个人按以下标准交费:
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新乐市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元,其中10元为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余县(市、区)城乡居民为每人每年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元。
三、税务缴费模式
(一)便民缴费自助终端
经河北省税务局认证,通过网络接入税务系统的各类自助设备,包括税费一体自助终端、供代征单位人员上门征收的便携式自助终端。
(二)“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