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石栾检刑诉〔〕号
被告人李骐良,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住**镇**村**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年5月15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5月27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骐良抢劫案,于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网络配图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骐良以给被害人朱某还货款为由将朱某骗到其驾驶的一辆黑色奔驰轿车上,后李骐良坐在朱某座位后面,采取拽头发,拿匕首威胁方式向朱某索要8万元钱,由于朱某反抗并未得逞。随后李骐良又以给朱某取钱为由将朱某开车拉到栾城区南三环南侧、裕翔街西侧荒地,用匕首将朱某扎伤,抢走朱某现金元。经鉴定,朱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网络配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急诊病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骐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骐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夺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骐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骐良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贺斌
检察官助理刘文
年8月24日